媒體記者近日從北京慈善公益組織聯(lián)合會獲知,公務人員將逐步退出慈善公益組織,為完成對接,北京各區(qū)縣民政局還會設專人管慈善。 慈善公益組織最重要的特點是自愿性、社會性和民間性。然而,低效而不透明的慈善運作,讓公眾對慈善機構的公信力缺失頗多詬病。慈善逐步回歸民間,實在是眾望所歸。 把社會可以做的事,交給社會做,這也是中央精神的反映。溫家寶總理日前在全國民政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:“政府的事務性管理工作、適合通過市場和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,可以適當?shù)姆绞浇唤o社會組織、中介機構、社區(qū)等基層組織承擔,降低服務成本,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?!迸c這一精神相印證的,是民政部最近表示,已經(jīng)在一些地方、并將在全國下放非公募基金會審批權、異地商會審批權等,促進行政效能的提高。 讓社會成員自己管自己的事,政府職能與社會組織的功能分開,這無論是對政府還是對民間社會,都將大有裨益。對政府而言,與以前相比,管的事少了,服務成本降低了,可以有效遏制慈善腐敗和權力尋租,提升了政府公信力。對社會而言,社會組織尤其是非營利機構參與管理社會工作,不僅這些組織、機構自身得到發(fā)展鍛煉,還會提升基層民眾的民主自治能力;民眾自己管理自己的事,將大大降低社會管理成本,減少社會矛盾;社會服務能力增強、公眾參與管理的積極性提高,社會的運轉將會更加靈活;尤其是公民自治中的自愿服務工作,將大大提升社會成員的精神追求。 可以預見的是,政府改革帶來的政府職能的社會化,這種“自上而下的自治化道路”,一時還不能擺脫轉型時期的雙重性:一方面政府的行政、官辦色彩還未褪盡,另一方面又具有逐步增強的自治性。在這些社會組織發(fā)展的過程中,行政化傾向和自治化傾向還會反復博弈,直到這些組織成長到可以自謀在資源配置上的自主權。 另外,把社會接得住、管得好的事交給社會,并不意味著政府就可以從此不管不問。恰恰相反,“非官辦”絕不是簡單的市場化、社會化,有些情況下政府可以向社會組織和機構購買服務,但這些行為都要在法律框架的約束下。 看一個社會的民主程度,基層民主是一個很重要的指標。民主是需要訓練的,不僅要有機會,更要創(chuàng)造條件。讓大家學習自我管理、服務,就要進一步創(chuàng)造法律、文化、社會環(huán)境,尤其要保證法律監(jiān)督和社會監(jiān)督的有效性。由此,才能保證社會組織的發(fā)展不走樣,能獨立。(秦丹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