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長沙市政府常務會議聽取審議了《長沙市慈善事業(yè)促進條例(草案·送審稿)》。草案從慈善募捐主體、財產管理、慈善服務、鼓勵監(jiān)督等方面進行了規(guī)范。其中,針對目前社會上不同程度存在的“諾而不捐”行為,草案專門作出“公募捐贈信度”的規(guī)定,募捐人應誠實守信,通過媒體公開約束諾而不捐。(2月22日《長沙晚報》) 中國慈善事業(yè)的真正開幕,應該是以汶川國殤作為起點的。汶川大地震在凝聚了全國無數(shù)愛心的同時,也在網絡上引燃了“詐捐門”等一系列事件,引發(fā)了國人對慈善事業(yè)的追索與反思。人們驚覺,在慈善的大旗下,沽名釣譽者有之,假公濟私者有之,諾而不捐者有之。譬如各類詐捐門、郭美美事件引發(fā)出的一系列掛著慈善名頭,卻從事商業(yè)交易的各類組織及明星、社會活動人士等就是明證。 與國外相比,中國的慈善事業(yè)還處在成長和完善狀態(tài),更多時候,人們以寬厚善良之心伸出援手,事后并不過于追究去向。然而,也正是這一份信任使得并不高明的倒賣慈善的伎倆肆行多年。不少人認為,慈善等同于公益,其實不然。慈善指向的施者與受者之間的直接關系,而公益更多時候是由中介組織提供利于公眾利益的服務。而顯然,某些人卻只認得,中介是要收費的,因此也就大大方方坐上假公濟私的快車一去不回。 慈善,究竟是一種對少數(shù)人暫時的、消極的救濟,還是一種既授人以魚又授人以漁的積極事業(yè),取決于它是臨時的偶爾行為,還是長期的組織行動。其實,在我們這樣一個深具人文底蘊的國家里,公眾對于慈善的覺醒是不應該如此遲鈍的。但更深層次的原因在于,缺乏針對性的法律法規(guī),絕大多數(shù)人往往是把慈善當成個人的或偶爾或長期的行為,對如何去組織行動缺乏認識,更對如何為慈善行為的最終效果負責缺乏認識。反映到現(xiàn)實中,就是這種捐贈者可能諾而不捐,募捐人可能見利忘義?! ?/p> 有識者認為,中國慈善事業(yè)急需喚起所有國人的覺醒和認同,急需一支嚴整有序、紀律鮮明的百萬雄師。所謂先有法而后有信,信而后有禮,禮后義,義后仁,德道皆不失也。在重建信任之前,立律可謂正當其時。 此法規(guī)的出臺正指要害之處,無論對捐贈者來說,還是對募捐人等中介人或中介組織來說,做好事不僅要留名,而且要讓大家都知道你曾經為做一個好人許下的承諾,看看你是否兌現(xiàn),怎么兌現(xiàn),通過法律層面,清掃慈善隊伍中的害蟲,嚴肅慈善行為的意義,使慈善為社會公共福祉發(fā)揮真正的戰(zhàn)斗力。 此前,因慈善成名,又因慈善引發(fā)爭議的中國首善陳光標回應稱:“慈善怎么做都不為過?!惫P者希冀,此前曾因郭美美等事件遭受重挫的中國慈善事業(yè),此時此刻,切莫再“空口說白話,眼飽肚中饑”,或許藉由各地方乃至國家層面的統(tǒng)一法規(guī)出臺,而能夠走入“能經得起多大的詆毀,就能經得起多大贊美”的體制拐點。(李倩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