村干部利用職務“撈金” 被判拘役六個月
法網恢恢,疏而不漏。福建省上杭縣一村報賬員廖某利用職務之便,以重復報賬方式侵吞集體資金3萬余元。近日,杭縣人民法院以職務侵占罪,判處被告人廖某拘役六個月,緩刑八個月。目前,該案已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經查,2013年至2014年3月間,廖某在擔任上杭縣古田鎮(zhèn)某村報賬員工作期間,將該村采購“三八婦女節(jié)”紀念品支出及購買公墓工程梨坑溪涵洞水管支出等方式重復報賬,并將多報出的人民幣全部用于個人消費。事后廖某分別于2015年3月、6月歸還其侵吞的村集體資金人民幣10440元和21390元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廖某身為上杭縣古田鎮(zhèn)某村的報賬員,利用報賬的職務便利,侵吞村集體資金,數額較大,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其行為己構成職務侵占罪。廖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法庭上自愿認罪,且己全部退贓,可以從輕處罰。雖然廖某在立案前退回所侵占資金,但被告人廖某在接受有關部門詢問時并未如實供述,不符合自首條件,故建議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,理由不當,不予采納。據此,作出前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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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定金”性質須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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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定金”性質須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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