得知納入“黑名單” 趕緊籌錢還欠賬
楊某與岳某財產賠償糾紛一案,經山西省臨汾市某縣人民法院審理,依法判令岳某歸還楊某39597.82元(包括訴訟費用)。判決書生效后,岳某未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履行。
申請執(zhí)行人楊某于2014年3月4日向當?shù)乜h人民法院申請執(zhí)行,當?shù)乜h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向被執(zhí)行人岳某送達了執(zhí)行通知書、傳票、報告財產令。期限過后,岳某仍未履行。為此,當?shù)乜h法院將被執(zhí)行人岳某納入失信名單。岳某得知自己被納入“黑名單”后,趕緊四處籌錢,于2014年9月4日將賠償款項全部履行完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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