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公文起草一切從實際出發(fā),分析問題實事求是,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。深入調查研究,充分進行論證,廣泛聽取意見”,昨日(22日),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發(fā)布《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,提出了上述要求。 一般不得越級行文 《條例》提出,公文起草應內容簡潔,主題突出,觀點鮮明,結構嚴謹,表述準確,文字精練;公文涉及其他地區(qū)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,起草單位必須征求相關地區(qū)或者部門意見,力求達成一致。而且,公文起草一切從實際出發(fā),分析問題實事求是,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。 “一般不得越級行文”, 《條例》要求,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,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。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,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,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。 同級黨政機關、黨政機關與其他同級機關必要時可以聯(lián)合行文。屬于黨委、政府各自職權范圍內的工作,不得聯(lián)合行文。黨委、政府的部門依據職權可以相互行文。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(室)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。 個人不得留存涉密公文 條例強調,涉密公文應當按照發(fā)文機關的要求和有關規(guī)定進行清退或者銷毀。不具備歸檔和保存價值的公文,經批準后可以銷毀。銷毀涉密公文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(guī)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(xù),確保不丟失、不漏銷。個人不得私自銷毀、留存涉密公文。 涉密公文通過機要交通、郵政機要通信、城市機要文件交換站或者收發(fā)件機關機要收發(fā)人員進行傳遞,通過密碼電報或者符合國家保密規(guī)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進行傳輸。 絕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管理。絕密級公文一般不得復制、匯編,確有工作需要的,應當經發(fā)文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。復制、匯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。 (記者王姝) |